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策略
一、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由于个案的不同策略选择也相对不同。就总体而言,刑事辩护的常见策略包括:事实辩护、证据辩护、法律辩护、程序辩护和量刑辩护。具体以何种策略进行辩护,要根据案件的管辖、性质、事实、证据、情节等具体情形进行甄别选择,因为辩护的最终目的在于影响和说服法院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判,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和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涉黑案件的辩护策略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
该罪名的辩护首先应当考虑程序性问题,主要审查管辖权、非法证据、超期羁押等程序性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考虑是否申请启动庭前会议和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次,重中之重的还是要结合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规定,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这四个基本特征入手,来研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其中,需要说明的是“保护伞”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经济实力”也不再有最低数额的要求,而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据实加以审查认定。
(二)其他具体个罪的辩护
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往往不会是孤立的一种罪名,还会存在其他若干独立的犯罪事实和相应的罪名,如行为人还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等常见罪名。就个罪辩护而言,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就案件的定性问题、财产处置、量刑情节等问题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和辩护观点。
三、涉恶案件的辩护策略
(一)相关概念的内在联系
涉恶案件分为两种类型,即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需要说明的是,恶势力本身不是独立的刑法罪名,而是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概括性称谓。司法实践中,办理该类型案件首先要理解相关概念的内在联系:“恶势力”不等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要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但不要求三次以上均为犯罪活动,但恶势力犯罪集团需要从事三次以上犯罪活动、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且重要成员较为固定。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是由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集团逐步演化而来,会经历一个渐进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二)辩护策略选择
为涉嫌恶势力犯罪的行为人在定罪方面进行辩护时,应当着重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这三方面着手,并进行认真分析和研判,以准确区分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组织。
1、组织特征方面:“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相对比较松散,没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通常是纠集者、骨干成员固定,其他大多数团伙成员时聚时分,有事聚集在一起,作案后就地解散。但是,恶势力犯罪的组织固定人员应不少于3人。
2、行为特征方面:“恶势力”主要表现为“恶”,往往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通常以实施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为主,在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次数上,仅有一次犯罪行为,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属于恶势力,涉嫌触犯具体罪名的以该罪名定罪处罚即可。
3、非法控制特征方面:“恶势力”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由此可知,造成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是认定恶势力非法控制特征的主要判断标准。实际上,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了反社会秩序,实现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的决定性标志,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区别点。
综上所述,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应深刻理解相关概念,从案件具体事实着手,根据现有证据的证明程度,结合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司法程序,选择审慎合理的辩护策略,确保辩护意见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才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