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还需担责吗?
一、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一般意义上讲,超过追诉时效,就意味着刑事责任的消灭。建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国家积极、及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将产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二、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计算与中断
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如果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此时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而是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
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需要重新开始计算时效。在我国,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行为人又犯新罪。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四、时效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的事由,使得对犯罪的追诉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时效的延长,在实质上意味着追诉犯罪不再受时效的约束。根据我国《刑法》第88条的规定,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有两种情形:(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五、结论
一般而言,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由于存在中断和延长等法定事由,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即便超过了追诉时效,行为人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