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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案件各辩护人协调辩护观点探析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99次

  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否要协调辩护观点,这一辩护课题,不仅需要理论上寻求共识,还需要实践中达成一致,因为各辩护人之间辩护观点的协调与否,不仅是庭审审理的现实需要,更是切实维护各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要求。

  一、各辩护人的目标是否一致

  不可否认,各辩护人的职责首先在于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各被告人之间很可能会产生利害冲突,这种冲突体现在诸如主从犯区分、犯罪金额大小等方面。但就整体而言,共同犯罪案件中确有统一之处,这种统一集中体现在犯罪故意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实施两个方面,随着共同犯罪的金额整体下降或者社会危害性整体降低,这无疑又对每个被告人减轻罪责甚至不作犯罪处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笔者认为,即便各辩护人的目标存在“小利益”的个体差异,但也确实存在“大利益”的整体目标,因此,为了切实维护各被告人的共同利益,各辩护人应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积极协调辩护观点,以求达成若干辩护“共识”。

  二、各辩护人协调辩护观点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既然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存在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因此,各辩护人出于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协调辩护观点,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协调辩护观点有利于集中精力“反击”控方

  法庭上,控方为了达到指控共同犯罪成立的目标,会在共同犯罪成立的整体和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充分论证和频繁发问,以达到指控犯罪成立的公诉目标。如果各辩护人能够充分协调辩护观点,“攻击”控方证据的某一关键环节或打掉某一关键情节,这对有效削弱控方指控无疑是积极的。如果各辩护人能够在“攻击”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再进行有效“反击”,则辩护效果会更加明显。

     2、协调辩护观点有利于消除“内讧”

  控方最希望看到辩护人之间出现“内讧”,并希望借此“反正”自己的指控成立。在无罪辩护案件中,第一被告辩护人拟作无罪辩护,而第二被告人辩护人坚决作罪轻辩护,并对第一被告“穷追不舍”,此时,在同案被告人和辩护人之间不能协调一致的情况下,第一被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无疑会大打折扣,甚至会“无功而返”。

笔者在开庭中,就曾碰到辩护人之间“互相发难”,并展开“唇枪舌剑”,这不仅给控方创造了“机会”,还会造成庭审的混乱,甚至影响到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三、辩护人如何协调辩护观点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协调辩护观点不是“串供”,也不是“漠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在保护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协调辩护观点达成辩护“共识”。如全部进行无罪辩护的,则统一辩护思路,重点从事实、证据、犯罪构成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统一协调;如全部进行罪轻辩护的,仍应统一辩护思路,重点从犯罪金额、危害性大小、非法获利、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统一协调。

  即便存在主从犯或者犯罪金额不同的情形,在不存在明显利害冲突的情况下,排列在后的辩护人不妨认可排列在前的辩护人观点,然后作“假设辩护”即假设共同犯罪成立,则仍然可以发表“个性化”的罪轻辩护意见。

  综上所述,各辩护人间协调辩护观点不仅是律师办理案件相互配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律师职业互相尊重和维护整体行业形象的职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