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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贞会教授:民营企业合规制度体系构建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15次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

摘要:企业合规制度的基点在于引导民营企业守法规范经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效能实现的重点也在民营企业,构建体系化的民营企业合规制度具有重要价值。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建立完整意义的民营企业合规制度体系提供了契机,但存在适用范围不清、制度成效不明、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应当推进民营企业合规制度的四个延伸,从中小民营企业合规向大型民营企业合规延伸,从治理性合规向预防性合规延伸,从行政司法外部合规治理向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延伸,从刑事合规到行政与刑事一体化合规延伸,形成行刑一体、内外结合、治防兼及、覆盖大中小各类民营企业的民营企业合规制度体系。

关键词:民营企业;治理性合规;预防性合规;一体化合规;体系构建

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这明确释放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也意味着涉案企业合规从近年来主要由检察机关主导开展的一项刑事司法领域的创新性改革上升为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中的重要一环。随着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也从检察机关主导模式延伸至法院与检察院共同参与的法检协同模式。还有的学者提出应当构建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涉案企业合规特别诉讼程序。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给我国长期以来已经形成通识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带来了严峻挑战,传统的刑事法理论认知和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框架似乎无法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不少学者对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提出理论上的质疑和立法上的困惑。随着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在实践中的推进,理论上仍有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实践问题也逐步显现,影响着制度改革实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未来发展及其在立法层面的成果转化。国外的刑事合规理论与实践均以大型企业为假定对象,但我国开展刑事合规的政策目标、基本模式与域外存在根本差异,落实在具体路径上显然会与之不同。将发端于我国司法实践、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企业合规制度与其他国家立足其自身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的企业合规制度予以对等看待,甚至以国外企业合规制度框架来构建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及程序,难免会导致制度立场混同和陷入拿来主义误区。当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主要应用于中小型民营企业甚至是微型企业或个人企业,而将一些规模较大、业务较多的大型企业排除在制度适用范围之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的实际效果,客观上也会造成制度本身在适用对象上的不平等,这也是有的学者对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有所质疑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当结合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的现实土壤和政策背景,深刻理解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在保护民营企业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拓展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对象与范围,并将涉案企业合规纳入企业合规制度整体范畴,从整体意义上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发挥企业合规制度延伸效能,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民营企业合规制度的政策动因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民营企业保护和民营经济发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尤其是近年来,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多次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为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支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并从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组织保障等方面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提出,“健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等,都是服务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围绕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等六个方面作了系统全面的安排部署,提出三十一条具体措施。通过以上简要梳理可以发现,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为促进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政策的支持。

在党和国家积极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与企业家权益的宏观政策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出台司法文件和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细化和落实对民营企业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各项措施,积极服务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并以此为契机,经检察机关组织研究认为,刑事合规监督是检察职能有待拓展的空间,可以将其作为检察机关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和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由此展开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自2020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一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要由检察机关主导,为推动建立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检察环节诉源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2023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强调,对于依法可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民营企业,法院要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衔接,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充分利用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确保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民营企业重新违法犯罪。司法机关通过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引导企业做好合规制度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已经成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之一。

从政策角度来看,党和国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和鼓励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导向清晰明确。从司法角度来看,法院和检察院深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的初衷就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换言之,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促进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更好发展,积极融入和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目标,一方面是避免刑事司法活动对企业造成的过度伤害,另一方面是通过合规来推进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民营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巩固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的重要价值所在。

二、完善民营企业合规制度的意义阐释

深化民营企业领域的合规制度改革,有利于规范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和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打造民营企业的“百年老店”提供制度支持,也是新时代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司法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水平,充分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优势。

(一)有利于实现民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的产生来看,这一制度最早适用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并且在这一制度改革的整个推进过程中,民营企业也都是适用合规制度的主要对象。可以说,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就是基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而产生的。可见,合规制度的规范主体首先是民营企业,合规效能的实现主要也在民营企业,合规问题是制约民营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复杂的刑事风险。一方面,我国刑法在经济社会中的规制领域也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拓展,法网日趋严密,呈现出犯罪圈扩大的倾向,这一扩大倾向在单位犯罪领域体现为新增单位犯罪罪名、扩大已有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修改罪状等。据统计,截至20213月,民营企业可能涉及的犯罪共有183个,占刑法罪名总数483个的37.89%,分布在除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外的其他八章中。中小型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刑事风险高发,却缺乏抗风险的能力,一旦陷入刑事风险之中,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倒闭,只在顷刻之间。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走出去”本是国内部分行业市场进入红海阶段的战略化布局,国家政策的支持与业已成熟的技术、商业模式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强大的竞争力,企业国际化已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国家宏观顶层经济制度设计的重要举措之一。但逆全球化浪潮导致了更严峻的境外合规新挑战,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促生了更多境外合规新课题,气候变化等全球环境危机带来了新的合规压力,经济衰退导致了境外合规风险进一步加剧,这些问题都大大增加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合规风险。例如,美国司法部曾在2018年推出“中国行动”计划,将反海外腐败作为美国国家安全总体战略的重要部分,加大了对中国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调查和执法,在2019FCPA执法案件中,涉及中国的案件已达六成。

合规制度的价值优势转化为促进企业发展和扩大经济效益的效能,需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合规制度体系,并且在民营企业的长期经营中与企业经营发生融合性的“化学反应”。但是,合规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是一个耗费较大人力、物力、财力的过程,而民营企业享有的资源较为有限,往往难以兼顾短期业务扩展与长期合规制度体系建立之间的关系,缺乏建立合规制度体系的内生动力,也难以实现企业经营与制度建设之间的良性互动。因此,对于民营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来说,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是一个通过国家外部规制促使其适应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建立长期合规体系、推动企业国际化的转型契机。其一,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企业在陷入执法调查时获得宽大处理的激励机制。企业在面临刑事风险时,可以给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有效合规得以宽大刑事处理,从而消除企业的犯罪诱因,防止二次犯罪、多次犯罪,挽救和保护涉案企业,使得企业避免犯罪标签化、污名化并造成不合比例的负效应,使其保持经营能力和提高企业竞争力。其二,从被动的消极合规,到积极的自主合规,是企业合规发展的应然路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在本质上鼓励更多企业建立健全“事前”的自主合规体系。行政处罚或民商事法律制裁及信誉损失风险,大体上属于可以还原为经济损失的风险,相较于企业违规所获利益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而言,违规成本较低且无法激发深层次的整改意愿。《刑法》对单位犯罪通常采取的双罚制会导致对单位犯罪予以刑事处罚的结果,在客观上不仅直接关乎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往往还是民营企业在从事某些商事经营活动时被一票否决的基础条件。因此,民营企业自主建立健全涉案前的“事前”预防性合规制度体系,实际上是促使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倘若遇到犯罪风险时可以以其事前合规制度体系作为企业涉嫌犯罪行为的出罪或减轻免除企业自身刑事责任的正当抗辩事由,进一步区分和明晰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和企业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承担的不确定性,提高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潜在法律风险的可预测性和企业对依法合规经营合理效益的可期待性。

(二)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企业合规制度的立足点在于引导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由于长期以来对企业违法犯罪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以及有的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较为淡薄,中小型民营企业并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规范经营,甚至有的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都尚未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刑事风险升高,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的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简单粗放的经营管理模式,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相对忽视了企业管理和合规制度建设。而缺少了有效的制度供给,企业发展往往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建立完善的民营企业合规制度体系,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既是为忽视合规制度建设的民营企业敲响警钟,也是在新时代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重要举措,更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三)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构建体系化的民营企业合规制度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来看,涉案企业合规并不只是某一个企业或者某一类企业在实施犯罪后得以出罪或者获得宽大刑事处理的一项制度创新,还是社会治理方式从治理后端往治理前端延伸,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发挥制度生产力效能,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手段。从涉案企业合规的制度构成而言,企业一旦涉嫌实施犯罪则需要按要求进行整改,以事后整改的方式促进涉案企业清除犯罪诱因,督促其切实履行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责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客观上也是民营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念来看,合规出罪改变了“以刑制罪”现象,促进了企业犯罪治理方式、治理主体间的关系以及治理理念的变革,使刑事司法从补救型向预防型、从威慑型向激励型、从对抗型向合作型以及从严苛型向谦抑型转向。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方式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被动地处理司法案件、实现纠纷解决的局面,成为司法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实现溯源治理的重要路径,进而更加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和人民关切,努力实现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从社会治理的效果来看,体系化的民营企业合规制度改变了国家单向治理模式,形成了企业内部防控、国家外部治理的合作机制,能够有效解决涉企犯罪隐蔽化、内部化的问题,激励企业配合侦查取证和刑事处理,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快速打击企业犯罪。可见,深化民营企业合规有利于提升国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从而充分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优势。

三、民营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其困境

从试点阶段至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成果丰硕。从办案数量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覆盖了相当数量的企业。自20213月第二批试点以来至20233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 900余件,对整改合规的1911家企业、4237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办案机制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初步建立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覆盖了省、市、县三级,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专业化、中立化地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保障合规整改的有效性。从办案阶段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逐步从审查起诉阶段扩展到审判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人民法院将全面加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的改革之中,拉开了涉案企业合规法检协同模式的序幕,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推进刑事诉讼法立法完善的改革态势已然形成并持续深化。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理论上仍有诸多问题未能达成共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实践问题也逐步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改革实效,也制约着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在立法层面的成果转化,主要包括制度适用范围不清、改革成效不明、双向衔接不畅等问题。

(一)适用范围不清

适用范围是识别涉案企业是否能够启动合规程序、展开合规整改的资格条件。民营企业作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规范主体是这一制度发展不可动摇的大方向,但中小型民营企业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覆盖了绝大部分的企业,只有具备合规整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涉案企业才可以被纳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方面,国家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出发点就是促进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更好发展,积极融入、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对企业和企业家立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前提下,民营企业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前期试点过程中进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对象一般也是经营规范程度差、整改空间大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对于地方大型企业来说,由于涉及的地方经济利益、社会稳定、地方政策等多种因素复杂,企业能够更好地受到地方政府保护,一般情况下都很难“涉案”。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大型企业永远是“良好企业公民”的形象,这并非因为大型企业更加守法合规,而是它们的违规行为往往没有被处理。实务中公安和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地方大型企业,多是因为企业涉嫌重大犯罪无法正常经营,而此类企业已不存在合规整改的空间。此外,基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实质意义上具有的实体处理效果,我国法律对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并将其限制在较窄范围内,不能影响对案件事实最终裁决权归属于审判机关这一根本基础,重大犯罪已经超越了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而一旦进入审判程序,涉案民营企业难以避免负面的刑事评价,刑事处罚结果将成为企业未来经营活动的主要障碍而被一票否决。换言之,将中小型民营企业纳入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是政策导向决定的,更是我国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实践中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已经产生了异化,其不仅主要应用于中小型民营企业,甚至有向微型企业或者个人企业延伸的趋势。平等保护不等于盲目保护,改革的最终目标建立的是一个稳定体制、机制,亦即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常态化运行的状态下保证可持续发展,合规整改的前提就是涉案企业具备合规整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是合规整改的必要性。涉案企业需要满足合规整改的条件并且存在合规整改的必要才能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考量因素包括企业的经营规模、纳税金额、员工数量、技术创新指数、生产经营模式、企业发展预期等。这是因为合规整改一定会消耗检察机关大量的司法资源,更是因为有一定比例的合规案件需要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其间参与人员数量多,合规整改时间长,合规机制在企业中持续运行难度大,真正意义上的合规整改成本较高。试点工作中经费保障的做法主要有涉案企业单独承担、地方财政年度经费预算、检察机关年度经费预算、“涉案企业支付+财政补充”等四种做法。在今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常态化运行的状态下,如经费保障由涉案企业负担,制定和实施合规制度的高额成本对于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而言,仍然是一个现实问题。对于“涉案人员更愿意通过注销企业另行注册的方式重新经营而不是花费大量成本参与合规”的这类企业,其本身就缺乏合规整改的必要性,顺应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在流动中或许可以对资源实现更优的重新配置。如部分经费需由检察机关或是地方财政负担,就不得不引入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检察机关需要使公诉裁量权的行使符合公共利益,即符合公众的整体意志和最大多数人的普遍期待,此时,对规模极小、税收极少、具备高度可替代性的微型企业展开合规整改,客观上并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质言之,必要性与经济性需要作为合规整改的考量因素,以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机制本身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民营企业保护的总目标。

二是合规整改的可行性。部分小微企业及个人企业的日常经营围绕主要责任人展开,并未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企业与个人高度捆绑,企业决策与个人意志密不可分。一方面,这类企业并未建立基本的公司治理体系。若涉案企业缺乏最基本的公司治理机制,实质上缺乏的是可以进行合规整改的对象,没有其他力量能够与主要负责人相制衡,即便进行了合规整改,在形式上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也难以使其有效运行,各种内控机制可能形同虚设。另一方面,这类公司无法建立稳定的合规文化。企业合规内涵的核心在于企业文化,企业文化能对企业整体和企业每个成员的价值观和行为取向起引导作用,企业文化一旦形成,就建立了自身系统的价值观和规范标准,如果企业成员在价值观和行为取向上与企业文化的系统标准产生了悖逆,企业文化会将其纠正并引导到企业的价值观和规范标准上来。企业为了实现自己既定的经营发展目标,会使用激励机制促使其组成人员为实现该目标而努力,不同的企业文化则会在利益冲突时基于不同的价值偏好进行抉择。对于小微企业及个人企业来说,企业文化实质上就是主要责任人的个人意志,并不存在稳定的企业文化。对于此类企业,需要认真考量其合规整改的可行性,慎重决定是否进入合规考察程序。

(二)制度成效不明

就目前来看,有关企业合规制度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发展成果较多,但是这一全新制度助推理论创新和解决实践问题的综合成效仍然不够明晰,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未来发展的目标和框架内容尚不确定。司法实践中,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开展三年有余,但最终进入合规程序并实现整改效果的企业犯罪案件也仅限于数千起,数量并不算多,且大多为中小微型企业犯罪的刑事案件,制度效果的示范和可推广意义有所折扣,有的学者认为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发挥也较为有限。刑事合规相较于民商事合规与行政合规更具激励作用,但由于真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企业始终是占极小比例的,对于已经涉案的企业以检察不起诉裁量激励其合规整改、消除违法风险的程序出罪只能使得极少数量的企业就案合规整改,在“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成效有限。一是有限的司法资源注定了个案合规整改效果的有限。二是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同时也导致了对企业刑事监管力度的加大,考核导向会呈现积极破获企业犯罪的高压态势,而只要企业涉案,无论如何宽大处理均会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极大的破坏,这种改革思路所进行的合规改革呈现一种“先入罪实体,后程序出罪”的倾向,反倒违背了保护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初衷。三是造成企业持侥幸心理——涉案了之后再进行整改也来得及,反倒挤压真正合规经营的企业市场空间,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四是即便企业进行了合规整改,其存在的合规管理漏洞在整改中得以填补,但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企业是否依旧会按照已搭建好的合规体系进行经营?确切地说,在刑事诉讼程序内激励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是一时之效,程序结束后的企业内部合规运行仍旧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企业是否借此破除思维惯性和工作惯性,建立合规管理企业文化,从而持续合规经营也未可知。从这个角度来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否已督促了更多企业自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否激发了更大范围的企业合规经营的意识,尚未明确。

(三)行刑衔接不畅

我国采取的是基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区分而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二元执法司法机制。由于企业犯罪通常为行政犯,司法机关在认定涉案企业涉嫌触犯的罪名时往往需要援引前置性的行政法规,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违法行政处理优先,因而无论是前期行政违法调查阶段行政机关所负责的证据材料收集和后续的证据移交工作,还是其开展合规整改所提供的专业知识、人才队伍和专业设备,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良好的效果实现都离不开与行政机关的紧密配合。但是从现有制度框架来看,行政执法部门并没有配合刑事执法部门参与企业犯罪案件办理的法定义务,容易造成衔接不畅、协作不足的问题。实践中诉事企业合规改革中面临行刑衔接不畅的现实障碍,既包括“行政违法向刑事犯罪递进”的正向行刑衔接不畅,也包括检察机关对企业犯罪行为进行审查起诉中“刑事犯罪向行政违法回转”的逆向刑行衔接不畅的问题。不仅容易错过合规整改的最佳时机,也有碍于有效整改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所涉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四、民营企业合规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为在整体层面构建民营企业合规制度体系提供了契机。只有从整体意义上构建民营企业合规制度体系,才能充分发挥企业合规制度的延伸效能,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全方位制度保障。具体而言,应当推进民营企业合规制度的四个延伸,从中小型民营企业合规向大型民营企业合规延伸,从治理性合规向预防性合规延伸,从司法与行政的外部合规治理向内部合规管理延伸,从刑事合规到行政与刑事一体化合规延伸,从而形成行刑一体、内外结合、治防兼及、覆盖大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完整合规制度。

(一)从中小型民营企业合规向大型民营企业合规延伸

民营企业作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规范主体是这一制度发展不可动摇的基本面向。目前来看,中小型民营企业仍是涉案企业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对象,在这一基础上,应当明确只有符合企业合规整改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企业才应当启动合规程序。可以设置合规程序启动前的社会调查制度,调查人员围绕企业的社会价值、自身规模、内部架构展开调查,将社会调查报告与具体案情相结合,综合评判是否应当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

适用主体从中小民营企业向大型民营企业延伸,构建大中小型民营企业均可适用的企业合规制度体系,是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大型民营企业有建立合规体系的客观需求。一是仍存在相当比例的大型民营企业缺乏合规意识,当短期的企业发展利益与合规规范相冲突时,企业内部也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二是相较于中小型民营企业,大型民营企业更具备国际化发展的现实可能,国际形势的复杂带来了更严峻的境外合规新挑战,大型民营企业在地方受到较好的保护,如果没有完善的合规制度,一旦“出海”即可能“水土不服”,甚至在遇到经营风险时无法有效做出应对。三是由政府主导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已在我国金融机构及中央国有企业中得到推广,但大型民营企业却欠缺相应的指引与要求,也没有向大型民营企业展示合规制度的优越性,难以激发其建立合规体系的动力。四是大型民营企业与民生、就业、创新、税收息息相关,其健康合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以就业为例,2022年民营企业500强吸纳就业总数为1 097.21万人,其中,比亚迪就业人数为57.01万人,京东集团达53.63万人。另一方面,大型民营企业更加具备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资源条件。相较于中小型民营企业,大型民营企业更能投入充足的资源建立一个完善的合规机制。而由于大型民营企业内部的人员更为复杂,组织成为成熟,对关键负责人的依附性较低,合规体系与合规文化的建立,更能有效制约个人的不规范决策和对企业效益产生明显的正向激励作用。

大型民营企业展开合规建设既存在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然而,大型民营企业一旦涉案就将对企业股价、企业融资、上下游供应链、项目合作、企业员工等多方面造成负面影响,无论其是否出罪、是否定罪,这些重大影响在企业涉案的那一刻就已经产生且不可消除。所以,企业合规从中小型民营企业合规向大型民营企业合规延伸的同时,一方面需要遵循“从治理性合规向预防性合规延伸”“从行政司法机关的外部合规治理向民营企业自身的内部合规管理延伸”“从刑事合规到行政与刑事一体化合规延伸”这一体系性的合规制度构建思路,另一方面还需“企业缓刑”“犯罪记录封存”等相关治理措施的配套协同。

(二)从治理性合规向预防性合规延伸

治理性合规适用的发展趋势应当是由适用大口径向小口径逐渐缩紧,并逐步向预防性合规进行延伸。治理性合规的适用由大口径向小口径逐渐缩紧的趋势,首先是为了尽可能地让更多领域、更多类型、更大范围的企业纳入改革框架之中,使得制度能够在逐步的探索和实践中得以建立,摸清制度边界,起到示范效应。其次,在制度架构、准入门槛尚未明晰的阶段,尽可能纳入更多具备合规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企业,放企业一条“生路”,是保护民营企业的举措之一。最后,逐渐缩紧的趋势有利于激发尚未具有合规意识与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民营企业的重视,明确“晚合规不如早合规”的理念,督促其尽快建立预防性合规体系,消除企业的侥幸心理和倦怠心理。更何况,治理性合规难以避免的应用难题即是否应当遵循“双不起诉”的合规思路,一方面,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日常经营围绕主要责任人展开,企业与个人高度捆绑,一旦“放过企业、不放过责任人”,在最后的效果上可能等同于“双不放过”,域外合规“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合规模式在这类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合规整改中并不适用;另一方面,“双不起诉”的处理模式违背传统的刑法教义学逻辑,在刑事法基础理论和刑法对单位犯罪没有进行修改之前,长期来看可能会动摇刑事合规改革本身的合理性根基。

因此,随着治理性合规的边界逐步明晰,要注重企业合规的侧重点向预防性合规延伸。预防性合规并不是指完全交由企业自主合规,而是强调企业事前合规。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犯罪的新方式、新手段不断出现,我国刑法的干预范围呈现扩大之势,与此同时,刑法法网的逐渐严密、犯罪圈逐渐扩大的倾向在单位犯罪领域也比较突出。事前合规关涉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在刑法呈积极扩张趋势的前提下,为协调打击犯罪与保障经济的双重目标,应当在刑法总则上适当调整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设置事先合规出罪的指示性规定并对刑法分则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为涉案企业以存在合理有效的合规组织结构作为出罪的理由扫清制度障碍,给予企业采取有效合规计划、建立有效合规体系的动力。当然,实体上的“出罪”有着相应的前提条件,即企业必须事先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合规制度,但企业的合规建设无法预防和避免所有犯罪的发生,程序上治理性合规还需要发挥重要的补给作用。

(三)从行政司法机关的外部合规治理向民营企业自身的内部合规管理延伸

外部合规治理对民营企业产生的这种影响不仅深远,而且往往难以消除。同时,外部合规治理无法长期、持续地约束企业的运行合规机制。因此,应当推动从司法与行政机关开展的外部合规治理向内部合规管理延伸,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建立内部管理的合规目标。

一方面,外部合规治理为内部合规管理提供了激励。当企业面临来自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施加的外部监管时,企业会更加积极地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以避免遭受惩罚或损失。外部合规治理激励可以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内部合规管理,从而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企业终极目标是生存、发展与盈利,合规经营是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础,盲目追求利润、盲目发展则将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包括罚金和经营资格在内的巨大代价。企业合规目标即指企业内部管理要建立企业在国家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违法经营的目标。合法合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前提,是内部控制的基础性目标,是实现其他内控目标的保证。

另一方面,内部合规管理为实现外部合规治理提供了助力。只有当企业内部建立了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司法与行政的外部合规治理在企业内部得到有效执行。如果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合规管理与合规目标,那么即使企业受到外部合规治理的驱使进行了合规整改,也无法保证其今后的经营行为能够持续性地在其合规机制监管下运行,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实际上,更为重视效率的民营企业更需要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如在统计学视角下,对于企业法律责任的实施而言,对其有统计学意义影响的要素分别为管理者的文化程度、企业决策状况以及管理者社会责任认知效率导向——管理者越是效率导向,则该企业法律责任实施方面就做得非常一般或者根本没有实施。因而,在民营企业内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至关重要。

(四)从刑事合规到行政与刑事一体化合规延伸

第一,要明确企业违法调查中的行刑衔接。一是应当明确行政机关可以在发现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或者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行政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介入。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在行政执法阶段联合开展对企业违法行为和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企业犯罪行为的一体化合规整改。二是要完善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企业犯罪案件的立案衔接。既包括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的规定,也包括移送过程中需要将行政执法阶段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的规定。

第二,要拓展企业合规侦查程序的行刑衔接。应当明确,对于符合整改条件的涉案企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另外,公安机关需要审慎适用对企业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与对涉案企业责任人进行羁押性强制措施,最大程度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要完善企业合规起诉程序的行刑衔接。一是司法机关启动合规程序应当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就是否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程序进行审查。二是完善行政机关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开展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评估工作,及时通报涉案企业合规考察评估情况。三是明确涉案企业行刑处罚结果的互信互认,形成合规治理行政、刑事合规“一盘棋”。四是落实涉案企业不起诉后的行刑衔接,由行政机关结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五是做好个案合规向行业合规的行刑衔接,为整个行业高质量发展及创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助力。

五、结语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的优化,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深化民营企业领域的合规制度改革,有利于规范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和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也是新时代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国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充分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优势。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发展到了新阶段,从近年来主要由检察机关主导开展的一项刑事司法领域的创新性改革上升为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中的重要一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推进刑事诉讼法立法完善的改革态势已然形成并持续深化。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需要认识到建立合规体系的重要性,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需要从制度层面体系化地构建民营企业合规制度的可行方案,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