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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建明:如何提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能力的几点思考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34次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围绕落实这一重要指示,最高检党组和应勇检察长强调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怎么把这个基本价值追求做实?关键要靠过硬的素质能力。但与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的更高要求相比,检察队伍专业素能还跟不上、不适应。围绕怎么加强能力建设、从哪些方面提升办案能力,谈几点认识和考虑。

一、提升案件审查的能力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重要的、基础性的职能,就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时,强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特别突出“审查”二字。案件审查包括查阅卷宗、审核证据、调查核实、讯问询问、听取意见等方式,是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案件办理质效的基础环节。不仅逮捕、起诉需要审查,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检察侦查等职能,也都离不开全面细致的审查工作。可以说,只有高质效审查案件,才能高质效办好案件。一些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检察环节成了简单的“二传手”,证据能形成锁链的没有关联形成锁链,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没有发现,应该发现的诉讼环节深层次违法情况没有被发现纠正,说到底是检察官审查案件的能力不强。怎样提升审查案件的能力?

首先,在审查理念上,要牢固树立监督的理念,坚持在审查中监督、在监督中审查。检察机关各项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责,审查案件本身也是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本身就是发现和纠正问题。目前,检察机关监督办案中仍存在配合有余、制约监督不足的现象。有的检察人员重配合轻制约,案件审查浮于表面,监督纠正的都是一般性的瑕疵、浅表性的问题,难以发现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要从审查环节抓起,更加注重发现案件中存在什么突出问题,尤其是执法司法中存在的深层次违法问题,不能简单当“二传手”“走程序”。

其次,在审查手段上,要切实增强亲历性。审查案件的重点是审查证据,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做好证据审查,检察官不能满足于书面审查,仅是看看卷宗,停留在受理什么就审查什么,该询问、讯问的要做,该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的也要做,主动收集、直接接触、全面审查各种证据,从“在案”证据审查向“全案”证据审查转变。同时,也要把握好亲历性与补充性、协同性之间的关系,不能越俎代庖。比如,自行补充侦查,重在“补充”,不是代替其他部门办案,不能代替退回补充侦查,对符合条件、该退查的要依法退查。

第三,在审查方式上,要善于借智借力。不少疑难复杂案件审查难度大,需要借助专业力量。公开听证就是审查方式的创新。听证工作的意义,一方面是多方听取意见,这是一种案件审查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加强释法说理,用公开听证这个平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要让公开听证回归到它的本源,做到应听证尽听证,防止为听证而听证,防止搞形式主义听证。此外,最高检推行的大数据运用、案例检索、专家咨询、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制度,也有利于提高检察官案件审查能力。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

二、提升案件处理的能力

在审查案件的基础之上,把案件处理正确,这是一个重要要求。依法审查案件,最终目的是依法处理案件。

一是要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应勇检察长强调,既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又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实体公正围绕案件处理结论,聚焦怎么查明真相、获得证据,根本是要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历史、人民和法律的检验。程序公正围绕案件处理过程,要求司法公开、民主、经济、规范,更好服务实体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辩证统一、缺一不可,不能相互割裂、孤立看待。离开程序公正,单纯追求实体公正容易引发非法取证乃至冤错案件;离开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容易演变为“程序空转”。

二是要把“三个善于”融入案件处理之中。应勇检察长提出的“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为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

▶“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求案件处理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法的精神,避免机械司法。实践中不少简单司法现象,就是对法治精神理解不够,机械套用法律条款导致的。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要求案件处理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都需要看到本质,做到深层次监督。比如,针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就要监督纠正不当行使公权力问题;针对虚假诉讼,就要善于从原案中发现虚假诉讼的实质,依法监督纠正;针对行政诉讼,就要透过行政诉讼审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要求案件处理必须融合天理、国法、人情,依法正确运用检察裁量权,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三个善于”是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需要结合办案整体把握。

三是要提升政策把握能力。用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好法律适用,把握好重重轻轻的原则,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要依法从严惩治到位。对一个时期比较突出的犯罪,为了遏制犯罪上升势头,也宜体现从严处理精神。对大量轻微犯罪,要落实好依法少捕慎诉慎押的具体工作要求,该从宽处理的依法宽到位。

四是要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这是案件处理的理想状态,也是办案的真本事。如果案件已结但讼争未解,又持续引发上诉、申诉等新的案件,一个案子办完了,新的案件产生了,那就说明办案人处理案件能力不行,案件处理没有达到最佳效果。这就需要检察官在办案中更加重视矛盾化解工作,把矛盾化解贯穿案件处理全过程各环节,从结案了事转变为案结事了。这些年司法诉讼案件的上诉、申诉、信访持续在高位运行,很大程度上是缘于案件处理不到位。如果每一起案件“法结”“心结”都能解开,都能够案结事了,就没有这么多涉法涉诉信访,也不会花这么大精力去做善后的工作。要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检调对接,努力通过高质效办案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案-访比”质效管理机制,用办理案件和信访的比例来检验案件办理质量,督促从源头减少涉检信访案件发生。这是检验办案质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值得总结推广。

三、提升扩大办案效果的能力

做到依法审查、依法处理,侧重的是法律效果。实践中案件质量没问题,但人民群众不认可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不能只追求法律效果,还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也就是“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切实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应勇检察长强调要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这个道理。在“三个效果”中,政治效果是统领,要求通过监督办案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实现讲政治与讲法治相融互促;法律效果是基础,要求监督办案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作出符合法治精神、法律规定的结论,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等引领法治进步;社会效果是关键,要求监督办案应当赢得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而不仅仅是办案人员的自我认知。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根本是要综合考虑政治因素、法治原则、社会观念,并据此作出最佳案件处理决定,切实提升检察公信力。扩大办案效果,还要努力提升监督办案境界。监督办案有三重境界:首先做到个案案结事了,这是最基本的要求;通过个案发现某一类问题,促进类案治理,这是在办案基础上更高的要求;再往上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