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大法官:办案三题
一、审题
一要审案件的法律关系,法官要大体明确这是什么性质的案件。二要审案件材料存在的事实与证据问题。三要审法律争议,有无争议以及争议的情况,特别是双方各执一词的争议问题,这是审题的重点。四是要审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行为相同,但实际目的往往有很大差别。
办理二审和再审案件,审题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要审当事人对原审裁判文书提出的上诉申诉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犹如按图索骥,从而熟悉案情并了解当事人的意图。第二,要根据当事人上诉、申诉的“指引”,审读原审裁判是否存在当事人所声称的错误,原审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妥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原审是否受到侵犯等情形,这是预审二审、再审案件的主要目的和任务。第三,要预审案件的处理方式,如明确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是公开开庭审理还是不公开开庭审理,以及无论是开庭审理还是不开庭审理,二审或再审最终要解决什么问题等。
二、破题
破题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法官断案要打破其他办案机关和当事人的逻辑思维、证据链条和因果关系,即排除其他办案机关和当事人设定的逻辑框架独立对案件进行“解剖”,以便发现其他办案机关和当事人的破绽和疑点。在我看来,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仅从形式上要独立于外部有形的干扰,而且要从内心做到对其他办案机关和当事人执法思维的独立,如此方能真正秉持中立立场而不偏不倚。
破题的主要场合在法庭上,法官要通过开庭破解或揭示当事人设定的“题”或“局”的真实面目,从而在破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内心确信。这里要有一个从不信任其他办案机关、当事人的题或局到经过验证后逐步信任的过程,这才是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的客观规律。
破题的第二个含义是指抓住一个案件公正审判的切入点或关键点,有时候,这个切入点可能就是公正处理案件的要点,也可能是诉讼参与人企图逃避责任甚而蒙骗法官的死穴。根据我的粗浅经验,许多案件的类型和纠纷性质虽然是相同的,如两个案件都是合同纠纷或者都是贿赂犯罪,但每个案件的切入点和关键点并不相同。因为影响或决定案件公正裁判的关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则是有差异的。比如,就刑事案件而言,被告人认罪的,就要从审查被告人认罪是否自愿、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具有被诱骗被误导等情形切入;如果被告人不认罪的,就要从被告人不认罪的原因、理由和有无足以否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切入,等等。
三、合题
合题是指法官审判活动结束后,根据审判了解的情况对案件重新进行“合成”。即根据审理情况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简单讲,合成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把案情合成好。法官要按照审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对案件的总体情况清晰地加以描述,即要用自己的语言讲好一个“案例故事”。这个故事要让人看了以后感到清楚、明白、可信,不至于似懂非懂甚至不知所云。同时,法官最好自己描述案例故事,不要简单地剪贴起诉书或诉状的内容,因为这虽然算不上侵权,但容易引起误解。我在第二巡回法庭就接到一些刑事申诉,当事人把法院的判决书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雷同作为一个申诉理由,以此证明法官没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故要求再审改判。我虽然帮下级法院打圆场说法院的判决书与起诉书相同,只是说明法官支持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不能推断是法官偏向检察机关,但同时我也希望,法官表述基本案情时要尽量自己“创作”,不要搞简单的粘贴。当然,如果案件多人手少,或者起诉书描述的故事很精彩,我也不反对法官搞点“拿来主义”。
第二是把证据合成好。即要让裁判奠基在严密、齐全的证据体系上,不能因有缺失而掉链子,让人看后感到不周延。法官要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精心组织和运用证据,分析证据的价值和相互关系,不是简单地罗列。在具体案件中,哪些证据要列,哪些证据不要列,哪些证据先列,哪些证据后列,则无固定规则,法官应当以最能反映案件真相、最能说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为标准进行取舍。其中,对于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分歧的证据、决定案件公正裁判的关键证据,尤其是某个证据用与不用对当事人利害攸关的,那是非罗列和分析不可的。
第三是把裁判说理合成好。我曾经说过,裁判说理有五个方面,且要做到“五理并茂”。五理是指案件裁判文书所讲的五种道理,即事理、法理、学理、情理和文理。其中,事理揭示的是事实真相,法理显示的是法律依据,学理阐述的是科学观点,情理蕴含的是人之常情,文理则是法官的文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