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合规不起诉实务
作者:杨晓波 刘晓明 李大中 来源:《中国律师》杂志
刑事合规涉及的案件主要类型为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主体既包括公司主体,也包括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自然人。
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江苏张家港、深圳宝安等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今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笔者有幸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合规工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的一些实务经验与大家分享。
一、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启动条件
(一)认罪认罚是启动合规不起诉的第一要件
根据“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启动条件之一,认罪认罚一定要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供述一致。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就不会启动合规不起诉制度。
(二)量刑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影响
实践中,曾经出现过是否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情形。比如,虚开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量刑为情节严重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企业合规考察案例,可以看出除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恐怖主义犯罪外,企业合规不起诉、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罪轻罪重的限制。通过现有案例分析,重罪(通常指三年以上)一般进行的是企业合规从宽处理,轻罪一般进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处理。针对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的分析,案件有可能因现行法律对于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没有具体规定而被适用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从而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故虚开发票罪属于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范畴。
由此可见,合规不起诉的启动条件需结合涉案的量刑标准。在实践当中应区分所涉罪名的量刑标准,严格把控对涉案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类型,以严管显厚爱。
二、要求涉案企业进行全面严格自查
由于对刑事案件的卷宗查阅存在困难,在侦查阶段任何人不得妨碍侦查,侦查机关没有义务向第三方组织透露关于案情的任何信息;在审查提起公诉阶段,第三方组织也没有刑事案件阅卷权。但合规不起诉制度又需要以涉案行为为契机,查找企业管理缺陷,识别风险,全面合规。为使企业真正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从源头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犯罪,第三方组织在没有条件调阅案件卷宗的情况下,创造性地要求涉案企业进行全面严格自查。其目的是让企业自己说清楚涉案事实、还原涉案经过、剖析决策过程、分析根本原因,识别合规风险,以使第三方组织全面掌握涉案企业违法违规详情。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考验涉案企业是否进行真诚的合规自查,第三方组织将涉案企业的自查报告提交到检察院,请求检察院审阅自查报告与企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一致。第三方组织提前告知涉案企业,如果自查报告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存在事实不符的情况,将对该企业参加合规改革试点提出否决建议。
三、刑事合规不起诉第三方实务流程
试点工作中,结合法律规定以及目前的实际情况,企业合规整改工作流程分为前期准备、中期考察监督工作、后期工作验收三个阶段。
(一)合规整改前期准备
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两个配套规定的通知》,试点工作中的具体前期准备流程首先要有办案检察院审查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征询企业意见后,由办案检察院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共同启动第三方机制,企业成立合规领导小组,提交《合规计划》《合规承诺书》《自查报告》《涉案负责人追责情况说明》等申请材料,并制定时间节点,由第三方组织审查《合规计划》,出具修改完善的初审意见,并确定合理的合规期限。
(二)中期考察监督
企业合规整改的中期阶段,涉案企业应采取补救措施,处置、限制责任人权利,开展全员合规,主要针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财税制度、反商业贿赂、知识产权、安全生产、集团管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缺陷或行政许可资质方面的运营管理漏洞进行完善,预防再次犯罪及其他刑事犯罪发生。中期阶段企业需配合第三方组织进行检查监督,方式可采用审查材料、访谈、现场勘查等,提交合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第三方组织应主要考察企业的治理结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对员工及合作方的管理方式、合规绩效考核等,监督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结合第三方的检查监督意见,涉案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时间节点,提交《合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后期工作验收
此阶段企业应初步搭建合规体系,再次向第三方组织提交合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第三方组织根据对企业合规体系检查监督情况,出具《合规考察评估报告》提交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案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经不定期巡查,结合合规整改落实情况,办案检察院可参考合规企业和第三方组织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刑事处理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如检察院发现企业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企业合规的有效性是检验企业是否真正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关键,企业应当根据所识别出的相关法律风险及漏洞,综合衡量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全面性。合规计划各有不同,如果企业能长期贯彻执行合规计划,必将给企业带来良好的实践结果。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需要具体落实执行,不仅要求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全流程合规文件,同时也将对相关文件进行逐项审核;并实地走访企业,抽查企业员工对于合规培训、合规测试、合规考核等环节的了解及参与情况,以及企业合规文化的建立和宣贯情况,据此得出合规计划是否落地执行的结论。
由于合规改革是一个新政策,在涉案企业表达真诚悔改的决心,提升合规管理能力,构建合规体系,建立合规管理组织、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主动、积极地整改,社会大众均应给予正面的鼓励和支持,给予企业真正的重生机会。
四、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误区
在试点工作中,多数企业和辅导企业合规的第三方机构普遍认为,企业的现有制度,尤其是每个企业都拿出来劳动管理制度或者流程性制度,修改一下作为合规整改就可以了,显然对专项合规制度知之甚少,甚至出现执行多年的相关制度存在违法性问题。走出合规误区需要通过培训等多种方式,使涉案企业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真正做到落实执行。
另外,众多企业将法务人员作为企业合规负责人,这也是对企业合规管理组织的误区。涉案企业应由法务和各部门合规负责人配合,各部门与合规管理组织、外部专业机构多点配合,共同打造合规管理专员和合规组织体系。
五、试点工作中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创新及经验教训
试点工作中,部分涉案企业在第三方组织的提议下创新了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的法律作用,进一步贯彻了全员合规的精神,结合员工合规咨询与举报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充分的权利限制,真正地提高了合规的有效性,创新了合规整改的真正落地。实践中,需结合进一步的完善,建议推广。在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中发现,涉案公司领导认识到公司从成立至今,各级员工基本没有进行过法律与合规培训,也没有专门的资金预算来保障,导致公司负责人与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之前的不合法行为亟需改正。在整个流程体系设计中,取得良好合规改革的前提是专业的团队人员配置,查清企业涉案原因则是有针对性地建立合规体系的基础,而提升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合规管理意识则是关键因素。因此,企业需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对现有合规组织体系的创新改进,对其进行持续优化及动态调整。
六、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建议及愿景
(一)合规不起诉的建议
建议增加参与试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与全国各检察院的沟通、交流、培训机制,以便进一步做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普及和推广,更好做到绿色司法、创新司法。
在案件侦查阶段,涉案企业、人员为避免企业经营不下去,提出适用企业合规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侦查机关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审查批捕期间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适用条件的,可变更强制措施,或商请市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二)合规不起诉的愿景
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督与评估的目的是让企业通过合规整改重获新生,在监督与评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时,开展的每一项工作都应站在涉案企业角度来审视第三方组织提出的要求,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的前提下,完善管理制度。律师应发挥专业优势,努力融入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为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