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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合规的实践检视:困境与出路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60次

作者:王文华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全球化浪潮为刑事合规落地我国提供了契机,从国际视野来看,域外合规经验并没有涉及中小微企业刑事合规。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并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于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更好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绝大部分涉企案件主体为中小微企业,这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全新探索。新冠疫情期间各地检察机关主动开展护航中小微企业的司法实践,为企业合规试点提供了丰富样本,最终目的是使合规成为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新动力。在着力建构本土化、体系化的民营企业合规制度过程中,需要民营企业自主构建合规治理体系,更需要各方协作配合,全力推动刑事合规本土化配套制度建设。
一、中小微企业合规的实践检视:主要困境
一是合规投入成本高昂,令中小微企业望而却步。从无锡地区办理的合规案件来看,涉案中小微企业居多,一般年销售规模在百万元到千万元级别,实际利润约十万到百万元。为启动刑事合规,涉案企业需投入大量资金精力,用于聘请合规服务人、开展合规整改,后续还面临行政处罚款,若合规考察不合格被起诉还存在罚金刑问题。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明确的合规收费标准前提下,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收费普遍不低,一些中小微企业因成本高昂而踌躇不前。如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江阴某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企业开具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发票111份,税额164.7万余元,聘请合规服务人费用预估数十万元,企业难以承担最终选择放弃合规。
二是起诉激励不完备,中小微企业参与合规意愿不强烈。合规制度是打击经济犯罪的一个替代模式,起诉激励机制是撬动企业合规积极性的最重要杠杆。但目前我国刑诉法尚未规定企业合规暂缓起诉或不起诉制度,仅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试点方案中有原则性表述,对合规具体适用情形没有作明确规定。实践中,纳入合规考察的涉案企业一般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退赔,部分企业即使不启动合规也能得到相对不起诉的宽缓处理,故合规意愿不强。另外,涉案企业若未能通过合规考察则无法得到不起诉的结果,“非黑即白”的结果令企业陷入两难境地。
三是刑行两法衔接不畅,中小微企业合规考察结束仍面临高额罚款。目前行政机关参与合规意愿不足,因检察机关在开展企业合规中有最高检等部门文件、试点等充分授权,行政单位以无上级机关明确发文为由,无法对所谓合规后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行落实或者突破,尤其在税务行政处罚时,无法真正将企业合规后的行政处罚激励措施进行落实,认为法无明确规定,处罚都有相应裁量依据等,实践中,合规后的从轻处罚尚可协商,减轻处罚则无法体现。
四是犹存“纸面合规”的风险,第三方监督管理人机制成效不明显。当合规进入考察监督环节,选任专业性强的第三方监督管理人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由最高检及相关行政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适格的第三方监督管理人,对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虽然这种框架可以使检察机关在推行企业合规中获得行政机关协助,但制度设计牵涉面广,行政机关囿于执法力量薄弱等压力,总体积极性不高。相对而言,中小微企业在开展合规时,即便在形式上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也难以有效运行,有时仅仅说在口上、挂在墙上,第三方监督管理人形同虚设,极易出现“纸面合规”现象,有悖于合规本质。
五是企业合规周期长,中小微企业运营成本高企。根据最高检精神,检察机关一方面应用足用好现行法律和政策,另一方面不能突破法律界限,要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刑事案件有严格的办案期限,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关于合规考察期限的确定,时间过短的话,企业合规可能演变为“纸面合规”,故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规考察期限都较长。在合规考验期内,企业需负担合规服务人费用、制度整改支出、合规培训费用等,且合规涉及到企业经营、财务、管理等,必然增加企业运营成本,有的还涉及异地合规的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耗时耗力。
六是捆绑归责模式导致合规动力不足,企业合规适用范围受限。传统单位犯罪理论对企业犯罪责任的追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要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而合规不起诉改革却要追求在重大单位犯罪案件中放过企业,只单独追究单位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践中,检察机关进行合规考察的对象则主要是中小微企业,而一些中小微企业带有家族化经营特征,有些企业只有几十名员工,甚至只有数名员工,这类企业合规的第一动力来源于对企业负责人的宽缓处理,而企业存亡反在其次,这与企业合规的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矛盾。
二、中小微企业合规的实践检视:出路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增强企业合规积极性。区分不同主体,建立健全合规激励制度,细化符合大中小微企业实际情况的合规考察标准,区别设置启动条件、合规费用、评价体系,让更多企业享受制度红利。稳步拓展合规适用范围,研判分析试点样本,摸索经验、总结规律,进一步论证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要列入试点范围。完善合规监督评价,正视“企业+法人”双罚制对中小微企业生存的巨大影响,适度降低中小微企业的合规考察标准。
二是细化配套机制,解决企业合规痛点难点。建立事前合规审查制度,由专业律师基于丰富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业务经验,对企业经营事项提出建议、出具报告或法律意见书,有效降低涉罪风险。建立企业合规收费指引,明确收费标准,加以统一执行。探索公益律师制度,公益律师设置专门奖项、基金或减免税费,激发公益律师与中小微企业检察合作的热情,为困境中的企业提供公益助力。
三是加强自体净化,完善企业合规内部审查。高度注重企业内部合规治理,系统梳理股权结构、财务制度、重点岗位风险漏洞,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经营。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制度,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企业重大事项认定标准和审查清单,明确重大事项必经审查,提升企业经营法治化水平。引入专业刑辩律师,提升企业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化程度,通过警示、督促、风险预控等形式促进企业自体净化。
四是严管体现“厚爱”,发挥第三方监管作用。建立第三方监督管理人名录库,检察机关负责统筹第三方监督管理人的选任、管理及使用,确立监管权威。提升职能部门参与度,探索刑事合规和行政合规双向转化机制,明确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分工职责,形成护航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慎用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行政规制手段,如吊销营业执照、扣押财物、冻结账户、不当宣传等,降低对企业的消极影响。
五是严格职业准入,加强合规专业体系建设。着眼长远,在国家层面规划建立合规服务人、企业合规师、合规监督管理人的职业体系,培育储备优质人才。立足长治,落实职业准入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用人单位一“键”审核,主管部门云上管理。激发长效,建立“一案一评价”制度,检察机关结合从业人员履职表现,根据企业反馈意见等建立业绩档案,促进优胜劣汰。
六是善用合规激励,推动源头治理促转型升级。出台合规正向激励方案,如中小微企业常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等,应当将成功而充分的刑事合规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给企业“出罪”依据。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发挥检察机关刑事风险研判分析优势,帮助企业堵漏补缺,推动行业源头治理,实现从单一合规到行业自律再到合规体系建设的演进。
三、结语
企业合规机制建设,对企业既是严管,也是厚爱,它促进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新了社会治理方式,对我国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有着深远影响。检察机关应在充分理解和把握党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发挥职能作用,凝聚多方共识,用法治方式推动企业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转变,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