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用好《民法典》心得体会
《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典,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中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工作、生活休戚相关。在公民社会里,大到国家有关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更应当深入学习领会《民法典》的新理念、新精神、新原则,为《民法典》的完善发展贡献专业智慧。
通常情况下,法律的变化是局部的、缓慢的,任何变化都像是一汪溪流注入缓缓流动的汪洋。律师需要做出具体法律判断的场景越来越少,依靠“吃老本”以及“朴素的法感情”尚可一战,不过《民法典》的出台使得这种应对方式变得捉襟见肘。举个例子:但凡做了多年的民商律师,再不济,只要提起“合同无效”也能瞬间想起《合同法》第52条;提起“解除”能瞬间想起第94条,这种下意识的反应已经形成律师的条件反射,但你要问《民法典》里的相关依据,恐怕要先翻翻法条了。这种因为对条文、序号的陌生感到的恐惧,是直接的、不加任何修饰的。可以说,《民法典》在短期内放大了律师业务水平和法律功底的差距,这使得越发资深的律师也更有必要好好学习贯彻《民法典》,加强理论研究和实务研讨。
结合自身的学习,我认为律师学好《民法典》,有以下几方面需要注意:首先,就是要“以典为本”。对于原典,至少要先通读一遍,有了整体、全面的印象后,再结合新旧对比、条文解读、培训课程等其他方式综合学习。试问,如果不知道《民法典》“是啥”就听别人讲“为啥”,怎么能不被带跑偏?其次,就是要理解体系。一方面要理解《民法典》外化的、显性的法律体系,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目录,例如统一命名为“合同编”而不是“债编”、“人格权”独立成编等;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理解《民法典》内化的、隐性的法律体系,例如第三编虽然名为“合同”,实际上有大量《债法总则》的内容,叫“合同”,体系上看似牺牲了大陆法系的逻辑之美,但表面看起来没逻辑不等于实际没逻辑,债法总则的逻辑早已隐含在诸多条文之中,要在相对分散的条文中寻找、提炼;再次,就是要关注沿革。我们不但要知道新的法条是怎么来的,还要知道删去的旧法条是怎么没的,不仅要了解现行法与《民法典》条文的变化对比,还要了解历次草案与通过稿的变化,大多数法条新旧对比的逻辑都是以《民法典》为出发点和参照系,对比《民法典》里存在的条款,可以看出其中变更的或新增的条文,但现行法存在的而《民法典》已经删除的规定,却无法在这种逻辑体系中体现,这也是学习《民法典》过程中要克服的难点;最后,还要注意结合专业。即在对原典、体系和沿革有所掌握的基础上,结合律师业务有所侧重地学习。第一要侧重内容选择,《民法典》除了裁判规范,还有大量行为规范甚至指引性、宣示性规范,律师显然更应该关注裁判规范,特别是请求权基础相关规范;第二要侧重业务选择,律师应该根据自己的业务方向调整学习精研方向。一个人的时间、精力总是有限的,要把有限的时间精力花费在自己的业务方向上,做到“专”,而针对其他方向,只要做到“通”就可以了,让自己学有所用、学以致用。
在学好《民法典》的基础上,律师更应当用好《民法典》。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的案件,解决现实问题,是法律人最基本的能力,也是我们学习《民法典》的最终目的,在日常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抓住问题的重点、难点,结合案例举一反三,善于从《民法典》中寻找依据,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化解矛盾纠纷。我们还可以通过一些线上和线下的宣讲活动,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等编的亮点内容,结合法务实际经验,为广大群众进行普法活动,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困惑。除了为个人解决纠纷外,《民法典》也将公共利益文明写入法典,确立了生态文明原则,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这也为我们律师更好地践行社会公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总而言之,我们律师应当加强学习《民法典》,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准确把握核心要义,聚焦解决群众的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水平,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